案情简介
原告:姜菜,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登记结婚,现有一予。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对家庭丝毫不关心。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改掉恶习,好好工作,但是被告仍然没有改正迹象。2004年7月,被告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15日。对毛某的这一行为,姜某觉得难以容忍,再加上被告以前的种种恶习,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04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也毫不关心。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外出打麻将彻夜不归。近期又因为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姜某称毛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毛某支付自己损害赔偿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同原告的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未能尽到相应的家庭义务,并且因为嫖娼被拘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法院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i法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毛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丈夫嫖娼是否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里所讲的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即是指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如犯强奸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止嫖娟的规定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力。如果一方有上述类似行为,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并不同意调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