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女,住浙江省某市。
被告:齐某,男,住浙江省某市。
原告万某与被告齐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就相识相恋。毕业工作后,齐某因受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压力而患轻微精神分裂症,万某并未在意,并于2003年与齐某登记结婚。万某原’本想结婚后对齐某多加体贴关怀,齐某的病情会逐渐痊愈。但是齐某的病情在婚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因为面临工作压力、子女教育等问题而有加重的趋势峥发病频率也大大提高。这一切让万某觉得失去了信心,并逐渐为这种生活而感到疲惫。
2005年10月,齐某的病情处于稳定期,万某遂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状中万某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原告为被告治疗已经尽了全力。现在被告发病频率极高,夫妻双方已经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答辩称:由于自己患病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减少是事实,但是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和齐某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但是被告的病情在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一直不见好转,并出现恶化趋势,这导致夫妻之间沟通无法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原告力被告治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现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应适当支付被告部分治疗费用。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原告万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齐某生活费、医疗费共计4.5万元;财产分(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明知对方患病而与其结婚,婚后能再以对方患病为由要求离婚吗?在判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法院把握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 裂,有无和好可能。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3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3条规定: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是否是明知患病而结婚不关注,法律关注的是现在的状态,如果起诉离婚时,患病方仍然没有治愈,并且治愈的困难很大,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决双方离婚。本案即是如此。
虽然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初期感情也很好,但是在原告为被告治疗尽了全力,被告病情又呈现出恶化趋势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于法有据。但是毕竟被告身患疾病,相对来说处于弱势,此时需要配偶的抚养,如果仅仅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那么原告的抚养义务就没有充分履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法院判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日后韵生活费、治疗费共4.5万元,以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