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士,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肖某与董某自由恋爱,并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被告所在企业破产倒闭,被告便一直未再工作,还染上了吸毒恶习。2004年被告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半年。出来后仅过三个月,董某又复吸。2005年11月,被告又被送入强制戒毒所戒毒,并被劳动教养二年半。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董某离婚。
肖某在诉状中称,,婚后董某失业后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且吸食毒品,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肖某原谅,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原告、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就吸食毒品,经过一次强制戒毒后仍未有悔改表现,现又因为吸毒被劳动教养。被告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吸毒是否是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董某面对困境“自暴自弃”,沾染上吸毒恶习,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和谐。根据新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若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方的吸毒、赌博等悉习也会成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在运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候要注意的是:对方必须是屡教不改才能适用该规定,如果仅仅是偶尔一次、两次赌博或者吸毒,或者经教育后已经成功戒毒、戒赌的,就不能构成屡教不改,因而法院也不会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究竟几次算是屡教不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留待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