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女士诉称:其与江先生自由恋爱于2007年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江先生还经常喝酒赌钱。2009年4月江先生殴打我后便打开煤气,企图用煤气害我,随后他意识到错误并给我写了保证书。2009年7月,我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自上次我起诉离婚之后,江先生仍然没有悔改,经常到我住的地方威胁我,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江先生辩称:我申女士发生矛盾时都是好言好语相劝,没有威胁她。2009年4月,我确实打了申申女士并打开了煤气,但当时我也在房子里,我没有想用煤气害她。自上次申女士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我一直很后悔,认识到我有不对的地方,愿意改正。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现双方分居不满二年,原告申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故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