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庆(男)与吴彩虹(女)于2005年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离婚前庞国庆曾购买过一张复式福利彩票,离婚时,双方的协议并没有涉及该彩票中奖后的奖金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没想到,离婚后几天,该彩票中的一组号码竟然意外地中了当期一等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得奖金86.6万元。吴彩虹无意中得知此事后,找到庞国庆要求对该彩票的奖金进行分割,理由是该彩票是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当有一份。庞国庆坚决不同意对奖金进行分割,认为该彩票中奖是在双方离婚之后,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且夫妻共有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吴彩虹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多次协商未成后,吴彩虹一纸诉状,将庞国庆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割该彩票中奖奖金。
人们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该彩票中奖是在原被告双方离婚之后,彩票中奖的奖金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彩票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原被告作为共同出资人,与彩票发行中心共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当彩票中奖时,原被告共同享有奖金的所有权,该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予以分割。判决86.6万元彩票中奖奖金,两人各得一半即43.3万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如果购买彩票和彩票中奖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彩票无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购买,奖金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很容易确定。但本案中,购买彩票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点上一样,但是收益却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这如何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本案的处理,主要解决以下两个争议。
第一个是离婚前购买彩票,离婚后中奖,中奖奖金是否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彩票是不是财产,二是离婚后彩票中奖的奖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第一个问题,彩票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是购买彩票时彩票购买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个凭证。所以说,彩票能否中奖是不确定的,只能表示未来的一种期待利益,而不能实际代表任何财产。针对第二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在本案中,彩票的中奖时间显然在庞国庆和吴彩虹离婚之后,已经不是在庞国庆和吴彩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告诉我们,彩票是射幸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只代表未来的一种期待利益,不是实际的财产,因此,彩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告诉我们,该彩票的中奖明显是在庞国庆和吴彩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因此,该彩票在离婚后的中奖奖金86.6万元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争议是在认定彩票以及彩票中奖奖金都不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后,吴彩虹是否还有权对该彩票的中奖奖金进行分割?如前所述,彩民购买彩票时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是一个射幸合同。彩民与彩票发行中心形成了一种附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彩民获得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原则上,彩票作为一种无记名的债券,谁实际占有,谁就享有权利。因此,庞国庆和吴彩虹离婚后,该彩票为庞国庆占有,彩票中奖后的奖金就为庞国庆所有。但是,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没有证据证明彩票是庞国庆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吴彩虹正是基于婚前的共同出资而与庞国庆共同成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吴彩虹与庞国庆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庞国庆独自享有。在这里,庞国庆和吴彩虹的共有已经不是夫妻共有,而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般共有。案例中,庞国庆的独自享有行为构成了民事上的对吴彩虹的侵权,应当对吴彩虹予以法律上的救济。所以,庞国庆在取得86.6万元奖金后,吴彩虹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43.3万元,是有合法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律师随感
人们在走向婚姻殿堂时,都期盼“百年好合”,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夫妻双方往往会由于性格、生活方式上的不同而发生冲突,甚至会走向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又成为夫妻双方寸步不让的领地。本案便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典型案例,案件特殊之处是它涉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束后才实际获得财产的分割。受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及彩票的特殊性质,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又给人们以启示:对于像彩票之类的可能在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实现的财产利益,夫妻双方离婚时,最好事先做好约定如何分割,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