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名】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章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章名】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章名】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