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分别所有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其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于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
实务争点
男女先是同居,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女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其财产权属?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一般共有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其效力及于之前依据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之日,故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理解适用
对《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尽管未婚同居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法律也绝不鼓励这一行为。生活中因同居而产生的涉及财产和非婚生子女的纠纷日渐增多,正因如此,有些同居男女主动去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效力具有追溯性,即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同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烟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除阜息和自然增值);(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而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要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他们在同居生活期间不产生夫妻间共同财产,只能产生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1989年《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意见》第十条
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认定为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同时依据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
实践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1)共有关系产生的具体基础不同。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彼此是夫妻的身份关系产生,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资金才能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依靠双方共同劳动、共同投资所得。
(2)分割依据不同。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分割,根据《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依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依据是《民法总则》《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同于男女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男女非婚同居期间,尽管没有婚姻关系,但因其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所以,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不是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构成同居期间的一般共同财产。即便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是一律归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补办结婚证后,向前追溯到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时点,时点之后的同居共同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点之前的同居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后转化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补办结婚登记后的婚姻效力不能溯及至时点之前的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