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子女抚养
同居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进行处理,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涉少审判始终应当围绕和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展开。
此外,根据《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意见》的规定,同居双方可以经过合意后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相关的规定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但未成年人应当不满14周岁,只有当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此限制。
2.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1)同居期间的财产来源。
男女在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来源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说明。首先,从财产来源是否与人身关系有关联来看,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与人身没有联系的财产和因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前者包括同居双方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投资收益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后者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金、造成残疾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其次,从财产取得方式来看,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收入、存款利息、因取得时效取得某物的所有权;鸡生蛋,取得鸡蛋所有权;猪生小猪,取得小猪所有权;等等。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互易取得物的所有权,因赠与、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等等。再次,根据财产取得与双方的贡献度来看,可以分为基于双方因素取得的财产,如同居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财产、共同劳动或共同提供劳务取得的财产等;基于单方因素取得的财产,如基于同居一方或双方各自工作、投资或劳务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最后,同居期间财产关系,不仅包括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还包括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我们认为,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生活,需要具有共同的生活基础,因此,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另有约定除外。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男女双方各自个人财产。另外,在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都有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换言之,没有特殊的共同关系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共同共有,只能形成分别共有。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元,内部成员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非婚同居则明显不属于家庭范围。因此,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应当为按份共有。
那么,同居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的观点,约定为共同共有也需要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因此约定共同共有范围不能扩大,能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彼此财产关系的情形。对于同居关系不能约定。
3.关于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对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都享有特定的利益,为保护交易安全,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鉴于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财产为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关于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对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是登记结婚的夫妻,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不一定导致生活困难,这与个人经济条件息息相关。因法律对同居保护范围较婚姻要窄,司法实践中应当在严重疾病未治愈导致生活困难或更为困难时,对该方予以适当照顾或让另一方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5.关于同居期间继承或受遗赠取得财产的归属
同居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为同居一方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不能主张对另一方受赠、继承财产的共有权。此外,同居关系的一方如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不同于夫妻之间彼此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对于各自获赠、继承的财产享有
平等的处理权,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亦不能主张对另一方受赠、继承财产的平等分割权。
上述即为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如果大家生活中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来电与深圳离婚律师联系,本律师定会给你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用以指导你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