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所做出的解释说明。这一定义的涵义是,司法解释根本不可能是另立新法,只是对已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既然是法律适用解释,那么其只是具体办案过程中的操作性细则,并不涉及法律价值的问题。《婚姻法》确定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对于归属某一方有明确规定或者赠与人特别指明赠与某一方的财产外,均属于共同财产。以此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其并没有如被指责的那样偏袒“强者”一方,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进行解释。
比如,“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规定,实际上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至于说“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也只是说对于一方婚前已付首付的房子,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将其判给实际产权登记人名下,但是由于双方共同支付了之后的“按揭部分”,所有房屋扣除首付之外的价值,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财产,需要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始终在强调《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个人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对此进行延伸解读,意味着法律其实是在鼓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婚姻”,因为即便出现“当感情的小舟遇到风浪,让我们说分手”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产出的财产越多,各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能多获取一些。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鼓励离婚。因为,任何试图通过婚姻来对原本属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巧取豪夺,都不是在用心“经营婚姻”,而是在变相 “买卖婚姻”,把婚姻本身当成了 “筹码”。而以确认“爱侣型”婚姻为目的的法律,自然不会鼓励这种把婚姻当成“筹码”的行为。
虽说婚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财产的因素,但现在的问题是,财产意识正在一点点侵蚀着“两情相悦”的感情空间,“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即为一例。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也反证了人们为什么会对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极度敏感。当在越来越多的人眼中,婚姻到了不事先给自己找条后路就没有更多安全感的地步,是社会支撑婚姻伦理价值的道德体系坍塌了,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其所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做好“分割财产”这一“善后工作”。
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和分割财产的标准需要不断明晰,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现代人需要真正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那么多的人不去把投入到算计财产分割份额上的热情,用在经营婚姻上,毕竟,今天你多一点对婚姻的经营,明天可能就少一分如何多分点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