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父母子女-离婚法律咨询
所谓继子女,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所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依据,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种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这种情况通常是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是仍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
我国法律一直对继子女权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1950年婚姻法就曾规定,夫对于妻所抚养的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所抚养的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和歧视。该条虽然没有使用“继子女"的概念,但是却在立法中第一次确定了继子女的法律地位。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中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