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监护责任规定
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时,发生监护人责任,包括:
l、失职责任。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人受损害时,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具体说,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分别其程度,或构成滥用责任(监护权滥用),或构成侵权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转承或代负责任。被监护人对他人不法致损,监护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期间内更换监护人。监护人的变更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和依法定程序变更两种方式。如果是约定监护,其变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在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之前,原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能被免除。而对于指定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凡经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在更换时应按原被指定的程序进行。未经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重新指定而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撤换
所谓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监护人的撤换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须具备以下要件:
(1)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这里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或单位;(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撤销监护人的前提,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3)须由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应依特别程序做出判决,在做出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的判决时,应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2?监护关系变更以后,包括监护人的变更以及监护人的撤换,对原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继任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监护人保管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及时移交给继任监护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