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与推定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务争点
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的案件中关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实务中存在不少分歧,其核心分歧点在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由谁来负担?共
同债务的前提“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谁来负担?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因为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涉及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也涉及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败诉风险问题,因此,必须进行厘清。
理解适用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尽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解释和规定,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又有着不同的规定,给审判实践造成诸多理解和认识上的困惑,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问题进行具体解释
和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演变
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通常牵涉到对若干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尤其是涉及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将对债权人、举债人、举债人的配偶带来不同的影响。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看,可以作如下梳理:
1.《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前半部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意味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必须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侧重于原告方。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上活通常难以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方(主要是举债人的配偶)如果要证明该笔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非常困难的。
2.《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法律即可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对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难度不大,借条的落款日期或者借款的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因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被告方则必须对该笔债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虚假诉讼、违法债务等加以证明。现实生活中,上述第一类情形下的两种除外情形是比较罕见的,举债人的配偶通常难以举证证明符合“除外”规定之情形,同时虚假诉讼和违法债务也是较难举证的,因此,未举债的债务人配偶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处举证责任侧重于被告方。
3.最高院2014年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4年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规定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此批复将“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非举债的配偶一方。
4.《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
《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的债务人配偶,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分两种情形进行设定,分别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债权人无须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规则的背后法理是家事代理权,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换言之,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平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的债务人配偶。因为如果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配偶,由其证明举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其举证困难必然很大,因为这是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也是违反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的。而分配给债权人,尽管证明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但因其在形成借贷关系时可以有一定的控制措施,如通过明确借款用途、夫妻共债共签等手段防范将来的风险形成,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他是相对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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