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債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争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泛其除外情形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四种情形。
因举债人配偶客观上难以举证证明上述例外情形,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果导致部分案件中夫妻已分居、一方所举债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甚至一方举债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误伤到举债人配偶的正当权益。由此引发实务中诸多争议,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违法的夫妻债务如何审查认定?
理解适用
对《婚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如何排除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除外规定如何理解?尽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解释和规定,但仍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和不同理解,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具体解释和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阐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而所谓的“共同偿还”是指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还债的,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如此规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其二,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的用途是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因此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三,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打击。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排除的情形除了违法债务,还包括诸多其他情形,如浙江省2018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浙江涉及夫妻债务通知》),对此进行了归纳。该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人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中违法债务的司法认定
实务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违法债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职权调查,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平衡保护。具体而言,为了更加准确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有必要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
首先,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此条规定尽管后果明确,但关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显然,这是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提出的抗辩,对此,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而言,应当由抗辩人举证。然而,举证他人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其难度极大,因为不可能有直接的证据,只能提供可能的间接证据证明难度较大,这对抗辩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务的做法而言,应当明确法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明,防范和制止已经成立或可能成立的虚假诉讼,必要时可以给予虚假诉讼人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罚。关于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68号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所阐释,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其次,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款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应当由主张存在该违法事实的配偶一方(未举债的)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责任。但基于未举债配偶对另一方赌博、吸毒行为举证的困难性,在认定赌博、吸毒行为的间接证据上,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如举债方有频繁往返澳门的记录,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举债人的借款用于赌博活动。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对举证难度较大,且涉及违法行为的虚假诉讼、赌博、吸毒等行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继续判断和认定,如果穷尽了调查手段,事实依旧真伪不明,则依据证明责任规范,由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