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否通知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参加诉讼?
我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主持调解,原告施某与被告林某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将其对债务人黄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免除被告林某对原告施某的债务。对此时应否通知黄某参加诉讼,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必通知债务人黄某参加诉讼,因为债权转让的成立只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而无须债务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黄某参加诉讼,因为如果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施某与林某之间转让协议的效力,那么对债务人黄某就有约束力。一旦施某与林某都没有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那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避免矛盾的产生,应当通知黄某参加诉讼。
哪一种观点正确?请予解答。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且对于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即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对此仅负通知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关于被告对另一债务人的债权的转让协议,以消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该债务人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涉,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无须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而本案被告对其享有对该债务人的债权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必须证明该转让的债权是确实存在的。另外,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负有通知该债务人的义务,以使本案原告的债权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