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李丽: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XXX号,系非婚生女儿刘小敏之母,电话号码:136XXXXXXXX
被告:刘国辉,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住广州市越秀区XXX号,系非婚生女儿刘小敏之父,电话号码:137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原告18周岁为止;
二、负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直到原告18周岁为止;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刘国辉(父亲)与李丽(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2007年9月与李丽在广州天河区龙洞XXX公司工作时认识,2008年4月份开始同居,并于2008年12月一同回被告家乡,在两家亲戚朋友的见证下办了结婚喜酒,但是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9年8月18日,原告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李丽抚养,被告则去深圳分公司工作。2010年2月,被告又和另一女子同居,因此造成被告和李丽的关系破裂。后被告和李丽分手。
原告出生后,由李丽负责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给李丽,2010年1月起,被告停止支付抚养费。经李丽多次催讨,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婴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李丽为了照顾原告,无法出去工作,所以原告的生活费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几年之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李丽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18周岁为止。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10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