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前夫生育了杨氏姐弟,后与李某再婚,生育了李氏姐弟。2007年李某去世后,李氏姐弟多年来均未主张分割并继承在其母亲名下的其父亲的银行存款份额,使得陈某的个人存款与李某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混同。2015年,陈某去世,杨氏姐弟与李氏姐弟就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杨氏姐弟认为,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要求按比例分割继承。该银行存款究竟是李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陈某的个人财产?
有俗语,父母在,不分家。现实生活中老父老母去世的时间总有先后,兄弟姐妹直到父母均去世后开始才“分家”析产也是常有的。但如父亲或母亲一方先去世,长期不办理继承析产,在世一方全面接管钱财,尤其是银行存款、现金等,可能导致财产混同,在另一方也去世时,所遗财产究竟是“属于”母亲的,还是父亲的,可能会引发继承纠纷。
案情提要
陈慈(化名)和前夫生育了杨建(化名)姐弟二人,后陈慈和李中(化名)再婚,生育了李美(化名)姐弟二人。
“父产”:将房产份额交给女儿继承,其余财产没有办理继承析产
李中在2007年去世,在世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将他和陈慈共有的一套房产中属于他所有的份额留给李美继承。
“母产”:与“父产”财产混同
李中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遗产继承,陈慈名下有多个银行帐户,一直继续由陈慈保管、使用、处分,直至陈慈于2015年死亡,期间银行帐户发生收支无数。
同母异父姐弟对簿公堂
母亲去世后,杨氏姐弟与李氏姐弟就陈慈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发生继承纠纷。
杨氏姐弟分别提起二起诉讼,要求按比例继承陈慈遗留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
李氏姐弟则认为,房产中属于李中的份额应按公证遗嘱由李美一人继承,因李美姐弟尽主要赡养义务,陈慈的份额姐弟二人应可多分;而陈慈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属陈慈与李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一半属于陈慈的遗产由姐弟四人继承,另一半属于李中的遗产,与杨氏姐弟无关。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房产继承部分。该房产是陈慈与李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李中占该房屋的1/2产权份额按公证遗嘱,应归李美继承。至于陈慈占该房屋的1/2份额,因李美姐弟与陈慈共同生活,对陈慈生活照顾较多,陈慈的丧葬事宜也主要由李美姐弟负责,故李美姐弟依法可适当多分。荔湾法院遂判决,陈慈占房屋的产权份额由杨氏姐弟每人各继承20%,由李氏姐弟各继承30%。
对于银行存款继承部分。因李氏姐弟在李中去世后多年均未主张分割并继承李中死亡时陈慈名下的银行存款,李中去世后,陈慈一直可以自行处分其名下银行存款,期间发生收支无数,使得陈慈的个人存款早与李中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混同,所以该银行存款不应再认定为陈慈与李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陈慈个人遗下的财产。因陈慈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由杨氏姐弟与李氏姐弟各人各继承银行存款的1/4。
李氏姐弟对两件案件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夫妻先去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但没有对银行存款、现金的继承作明确意思表示,其去世后配偶、子女长期没有办理继承分割遗产,在世的另一方配偶长期占有、使用、处置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等遗产。另一方也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对相关财产属于配偶哪方的遗产发生争议。
对于房屋、车辆等有权属登记的不动产,一般不容易发生混同的问题。但对于银行存款、基金、现金等不动产,因有各种投资收益、收支事实,会不断增减变化,时日长久后难以回溯当初。因此,配偶一方死亡时没有分割遗产,另一方在支配、使用、处置银行存款、现金等多年后死亡,期间继承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造成财产混同的后果。先死亡一方遗产情况无法查明的责任应由继承人自行负担,后死亡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现金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宜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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