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父亲前不久辞世,留下了巨额财产却没有留下遗嘱。小王还有兄弟三人,大哥从小患重病不能自理,一直由父亲养着,二哥三哥长年在外工作生活,只有小王一直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兄弟4人对如何分割遗产有分歧。小王认为:应给大哥留下足够的生活费、护理费;而自己长期照顾父亲,也应多分。二哥三哥则认为:大哥长期拖累父亲,没资格多分;小王也不应多分。小王起诉至法院,法官判决支持了小王的主张。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小王的大哥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小王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因此大哥应该多分,小王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