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以上情况外,遇有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方法处理: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