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在结婚之前以及结婚之后都会发生赠与财产的事项,比如男方赠与女方戒指、项链、手表、现金甚至房产等。当事人赠与财产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有的结婚成功了,双方结为夫妻,有的没有结成,最后分手,那么就涉及到当初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呢?还有,婚后如果夫妻间赠与的,那么赠与的效力如何呢?本篇文章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的详细解答,望能够给广大读者一个满意的答案。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同时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撒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以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第一,行使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尚未转移登记之前。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汽车),需在变更登记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物已经交付或变更登记,则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与物一部已交付或变更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变更登记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已交付或变更登记部分不得再行使。
第二,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仅需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还需要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撒销范围内的,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即不得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否则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所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还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此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适用任意撤销权赠与的规定。
第三,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赠与人采用公证的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都经过了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应当已经考虑周到,若再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权利,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损害受赠人的利益。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以公证这种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进行确认,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再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赠与人就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但如果公证有明显的错误,赠与人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可以支持赠与人的主张,不采信公证书证明的内容。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条是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此条规定的三项事由,无论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协议仍属财产关系范畴,适用合同法。尽管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仍属财产关系,不应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列为财产关系以外的法律关系,故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房产变更登记与交付的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属于不动产,与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同,受赠人实际占有房屋并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夫妻之间发生房产赠与,即使受赠一方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如果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就不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之后,赠与房产成为受赠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论赠与人是否交付赠与房产,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过程中,仅交付房产及占有房产并不发生产权的转移,赠与仍能撤销。
3.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不得反悔”等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此种约定写入赠与合同,应认定为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将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写入赠与合同时,权利人应预见到其放弃了任意撤销权,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可以要求取得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4.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契约并非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当事人具有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赠与是无偿的。而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契约不是单纯赠与和受赠的关系,另外,夫妻之间就财产归属签订的契约并不一定是无偿的赠与。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5.因不交付或延迟变付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受赠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双方不存在支付对价,利益并不对等,因此如果不交付或是延迟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夫妻之间房产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结婚后,一方因生病或受伤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行为能力的另一方向其赠与房产,因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要赠与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赠与合同仍是合法有效的。尽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有赠与人愿意赠与和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可通过其法定的监护人表达自己的意志。
如果大家对夫妻赠与合同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随时电话联系深圳离婚律师程志,电话:13724278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