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现今已经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重要的财产分割对象,这也是起因于房产价格的持续上升,房产在家庭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拥有了房产,在夫妻家庭生活中的质量也是能提升很多。因此,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存在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现象,但是对于其赠与合同的效力,很多读者甚至是法学专业的人也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详尽阐述,望能给各位提供到相关的建议
【核心提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将一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撒销赠与,与合同经过公证的除外。
实务争点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离婚时赠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对于这个问题,实践当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并按双方的约定履行,理由是婚姻法是特别法,相对于物权法与合同法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即使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赠与一方也不能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可以要求交付。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夫妻之间的协议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及物权变更、转让的规定,因此在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理解适用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基于感情,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这一赠与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但问题是,如果赠与方撤销赠与,这一撤销行为将产生怎样的效力和后果?
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与赠与协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条是关系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夫妻间赠与房产是可以撤销的,这个问题从以下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签订财产契约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
2.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亦属于不动产,其权属的变更亦应遵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依法经登记才生效。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在本质上还是合同,而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的协议实际上就是赠与合同。虽然这种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是从物债分离的角度来看,这种约定的本质就是债权协议,其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请求权的效果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权属的变更亦应遵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动依
法经登记才生效。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实质,是给付财产的一方不要求对价,另一方无偿获得财产。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以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为目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受赠与的权利,无须承担对价性义务。赠与合同也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无须支付相应对价。房屋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不动产,其产权具有可分性,故房屋的部分产权完全可以成立赠与的标的。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实际上就是将房屋产权的百分之五十赠与对方。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将赠与物实际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系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一方,赠与人并不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对价,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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