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按照通常的结婚时间先后顺序,
一般会出现下列争议:
1.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借贷及赠与纠纷的处理
因为恋爱期间是一个特殊的阶段,这个时候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但是又没有法律承认与保障,这就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不支持也不反对,从法律角度上讲,订立婚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在恋爱甚至订婚后,男女双方产生借贷纠纺,法律会按照一般的借贷关系处理,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对于这期间大额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通常法院会认定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因而在结婚不成时,法院会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请求。
2.谈婚论嫁时的彩礼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实践中法院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男方的请求。至于需要返还的具体情形,下面的案例会做专门阐述。
3.结婚买房问题的处理
房子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它占据着普通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因而房子成为争论的焦点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房子问题上,如果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房,那么情况就变得更复杂,是赠与还是借贷、产权如何分配等,这些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此外,还有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如夫妻一方是否有承租权、离婚时,得房一方是否要补偿对方、补偿多少等,这都会在下面案例中阐述。
4.结婚过程中的债务问题
通常来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住。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偿还全部债务,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各自偿还债务的具体方式,一方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还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关于债务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等情况下,该债务应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另一方还债。债务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婚前债务,这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那么即使是婚前一方所借,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只能认定为一方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还会出现伪造债务的情况。对于伪造债务的处分,本部分也将作详细阐述。
5.婚姻关系期间特殊财产的处理
最主要的是公司股权的分割。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曾做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严格按照该《解释》办理。简而言之,夫妻间公司股权的分割,不但要遵循婚姻法,还要遵循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还有与企业相关的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问题,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财产,通常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问题
只有当离婚时,一方依据现有财产生活困难或者没有住房的,才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至于帮助的形式如何,法律并无规定,可以金钱,可以实物,也可以是权利的临时让与。
对于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则规定了几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此之外,对类似“青春损失费”之类的诉讼请求,法院木会支持。
7.其他相关的财产纠纷
比如,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相关司法措施的运用等问题。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法律规定是按照一般共有处理的,通常理解为:为了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或者明显是男女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法律认定为共同财产。
司法措施方面,主要是从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降低诉讼成本、但同时又不影响实体权利的争取等角度阐述,如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与否、争议财产如何在共同财产请单中体现等问题。
上述这些只是本部分的大概内容。,对于各个环节的、各种形式的债务纠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