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与夏某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有一子。2009年8月,张某在建筑工地施工中摔伤下肢并获得工伤赔偿款25万元。由于张某丧失劳动能力,情绪变化无常,常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夏某争吵不休并殴打夏某和儿子。夏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张某25万元工伤赔偿款。法院审理后驳回夏某的请求。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故应以本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理。张某在施工中受伤并得到的工伤赔偿款具有人身性,依法属于张某个人财产,离婚时夏某无权分割。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