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余某(女方)与被告文某(男方)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有报警回执),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婚外情行为,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由被告控制,被告单独经营生意,原告没有稳定工作,不参与被告的生意经营。原告不请求小孩的抚养权,而且被告要求对小孩的抚养权。因此原告又要有三点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八万元支付给原告;3、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点评:从本律师接受该案件的委托之时,就认为该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举证难。原告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首先需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本案件中被告单独经营生意,原告不参与被告的经营,因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在被告名下的财产,而且被告有六个银行的存折。另外原告把被告发送的短信息删除,该短信息中被告自己陈述存在婚外情的行为。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律师建议原告暂缓起诉时间,先收集被告在银行存折和经营情况的信息,当然也包括了婚外情的证据,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了录音的方式。在立案时把收集到的财产的信息提供给法院,请求法院对被告在六个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调查,法院也最终也调查到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两点情况:
一、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本律师建议原告进行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原告根本没有如何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律师特别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即请求分配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司法实践中没有足额的财产做担保,法院将不予财产保全)。该申请尽管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但是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并最终报院长批准,要求原告提供不低于一万元作担保并对被告在银行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二、在立案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法院也实际调查到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信息。但在法院调查到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信息后,原告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距离开庭时间还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原告和被告私下协商时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银行存款信息,法院调查到的情况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事情透漏给了被告,想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迫使对方答应其请求。被告在知道该信息后立即转移了银行的存款。
案件结果:尽管被告转移了绝大部分财产,但是法院已经调查到被告财产的信息,并成功以小额财产为担保申请了法院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申请。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迫使被告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5万元,小孩的抚养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的成功之处是起诉时间的把握,申请法院对被告银行存款信息的调查,以小额财产对被告的大额财产进行查封。
该案件也有应吸取教训的地方,就是当事人和对方谈判之前最好和律师进行沟通,在保全措施没有到位之前对自己诉讼行为进行保密的重要性。